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 原告
- 吳富國
- 原告
- 吳貴雄
- 原告
- 吳貴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采霓律師
- 被告
-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起訴主張第七行、第八行「吳國」,應更正為「吳富國」。
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本院判斷第七行「吳國」,應更正為「吳富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