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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告
吳富國
原告
吳貴雄
原告
吳貴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被告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法定代理人
吳富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起訴主張第七行、第八行「吳國」,應更正為「吳富國」。

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本院判斷第七行「吳國」,應更正為「吳富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