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蘭、余世河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