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2號
- 聲 請 人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代 理 人 陳岳瑜律師
- 相 對 人
- 雅星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四、㈢之「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絃瑞公司之上訴確定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絃瑞公司之上訴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