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陳岳瑜律師 相 對 人 雅星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四、㈢之「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絃瑞公司之上訴確定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絃瑞公司之上訴在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