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 原告
- 葉美妗(原名:葉耘妗、葉美容)
- 訴訟代理人
- 戴家旭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瑋綺
- 被告
- 中孚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正成
- 訴訟代理人
- 廖家瑜律師
陳家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算,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判決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頁數/行數) 1 主文第1項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P1/L18) 2 理由四、㈤ (見本院卷一第63頁) (見本院卷一第53頁) (P19/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