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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特休假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游璧庄

  • 原告
    陳隆亮
  • 被告
    台灣厚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2號原   告 陳隆亮 曾意趙 彭永淇 莊英增 賴世格 葉日曜 邱來旺 陳詩琳 許金福 吳盛禮 張火星 葉佳榮 彭桂琴 黃銘德 被   告 台灣厚木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岡本祐治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紹萱律師 李益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休假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因本件109 年8 月5 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程序中,因尚有原告賴世格、吳盛禮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而被告漏未聲請本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故本件容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又因原告人數眾多,且部分原告歷次委任不同之訴訟代理人,故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確認並表列各次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為何,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四、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檢附本件原告所簽署之大量解僱勞資協商契約。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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