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 原告
- 陳隆亮
- 原告
- 曾意趙
- 原告
- 彭永淇
- 原告
- 莊英增
- 原告
- 賴世格
- 原告
- 葉日曜
- 原告
- 邱來旺
- 原告
- 陳詩琳
- 原告
- 許金福
- 原告
- 吳盛禮
- 原告
- 張火星
- 原告
- 葉佳榮
- 原告
- 彭桂琴
- 原告
- 黃銘德
- 被告
- 台灣厚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 人 岡本祐治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曾紹萱律師
李益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休假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9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因本件109 年8 月5 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程序中,因尚有原告賴世格、吳盛禮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而被告漏未聲請本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故本件容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又因原告人數眾多,且部分原告歷次委任不同之訴訟代理人,故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確認並表列各次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為何,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四、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檢附本件原告所簽署之大量解僱勞資協商契約。
五、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