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債 權 人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查本件貨款償還協議書未有載明加速條款之約定,故就尚未到期部分之貨款,債權人尚不得請求返還,債權人應更正本件請求金額(以已屆期尚未清償之月份計算)。 2.再者,因本件係分期償還貨款,其利息起算日應以各該期屆期時起算(需附表格到院),或以最近一期屆期時之時間點統一起算,或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此部分債權人亦應具狀更正。 3.提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彥駿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