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
- 債權人
-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思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查本件貨款償還協議書未有載明加速條款之約定,故就尚未到期部分之貨款,債權人尚不得請求返還,債權人應更正本件請求金額(以已屆期尚未清償之月份計算)。
2.再者,因本件係分期償還貨款,其利息起算日應以各該期屆期時起算(需附表格到院),或以最近一期屆期時之時間點統一起算,或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此部分債權人亦應具狀更正。
3.提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彥駿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