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債 權 人 紀怡安即全成紙品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陶森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和解書所載付款方式為自民國108 年7 月5 日開始匯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