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8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61號
- 債權人
- 蔡文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劉建宏、呂家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劉建宏、呂家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