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67號債 權 人 唐汝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書旗、黃淑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書旗、黃淑霞請求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釋法,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 二、請提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田書旗、黃淑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