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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07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07號

聲請人
鄭奕謀

上列聲請人聲報亨柏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亨柏有限公司(下稱亨柏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報清算人就任,以108 年8 月27日司司字第177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民國101 年5 月30 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同意書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3 條及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清算人分別於108 年7 月24、25、26日及刊登公告催告亨柏公司債權人,應於登報日起三個月內聲報債權,有清算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 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清算完結日期為101年5月30日之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而清算人應待上開公告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後,再行向本院聲報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0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報清算完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