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93 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股東承認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逾期各處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
Q · 清算完結之後還要做什麼?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逾期罰鍰
依公司法第 93 條,清算人於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承認結算表冊後,必須在 15 日內向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違反期限規定者,各清算人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聲報是清算程序的最後一步,未完成則公司在登記上仍為「清算中」,法人格持續存在,可能衍生稅務申報義務未終止等後續責任。
帳算完了、錢分完了、股東也點頭了。很多清算人到這裡就覺得事情結束了,鬆一口氣準備各奔前程。但清算程序還有最後一道手續:你必須在股東承認後十五天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不是「建議你去」,是「必須去」。沒做的後果?每個清算人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金額看起來不大,但這筆罰鍰的存在揭示了一個很多人忽略的事實:公司的清算不是私人之間的事,它需要向國家交代。法院聲報的意義在於:讓公司的法人格正式走完最後一步。沒有向法院聲報,在法律上公司的清算就沒有「完結」,公司的法人格持續存在,可能產生後續的稅務或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 93 條規範清算完結的法院聲報義務:清算人於股東承認結算表冊後 15 日內,應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逾期者各清算人受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之行政處罰。本條是公司法人格消滅程序之最後手續,未完成聲報則公司在法律上未真正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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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文件包括:清算完結聲報書(向管轄法院索取格式或自行撰寫)、結算表冊影本、股東承認證明(承認書或已逾一個月未異議的送達證明)、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各法院可能有些微差異,建議先打電話確認。非訟事件法有規定法院處理公司清算事件的程序;管轄法院是公司登記地址所在的地方法院。
有用。逾期的後果是罰鍰,不是聲報無效。你的聲報仍然會被法院受理,清算仍然可以正式完結。但罰鍰會依照逾期事實裁處。實務上對逾期聲報的態度比較寬容,尤其是首次違反且逾期天數不長的情況,但千萬不要因此心存僥倖——越拖久,公司法人格持續存在所衍生的稅務和法律風險就越大。
規範公司清算完結後向法院聲報的義務:股東承認後 15 日內聲報,逾期各處清算人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
清算人就清算事務全部完成的事實,以書面向公司所在地管轄法院為非訟事件性質的報告,使公司法人格在公法上正式消滅。
向法院遞交書面文件報告事實,性質為非訟事件,不需開庭、不需辯論、不需律師代理;法院收文後即生程序終結效力。
清算人就清算事務編製的收支結算、財產目錄、債權債務清償明細、賸餘財產分派表等表冊,須送股東承認方有承認效力。
備齊聲報書、結算表冊影本、股東承認證明、清算人身分證明,向公司登記地的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股遞件,留下收文證明。
清算完結聲報書(法院格式或自撰)、結算表冊影本、股東承認證明(承認書或一個月未異議的送達證明)、清算人身分證明,建議先電話確認個別法院補件需求。
從股東明示承認那天起算。若股東一個月內未提異議(依第 92 條沉默承認),則從一個月期滿那天起算,這個陷阱很多人搞錯。
罰鍰由各清算人個人負擔(非公司繳),數人擔任清算人時各別處罰,由法院或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裁處。
解散登記(公司法 26)由公司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啟動清算程序;聲報(公司法 93)由清算人向法院辦理,終結清算程序。兩者各別必要,缺一公司法律上不會真正消滅。
法院聲報是清算完結的「公法事實終結」,商業司註銷是「商業登記紀錄消除」。實務順序:先聲報 → 再辦稅籍註銷 → 最後辦商業登記註銷。
| 比較面向 | 公司法 93 條(法院聲報) | 公司法 26 條(解散登記) |
|---|---|---|
| 適用對象 | 清算人向法院遞交清算完結事實 | 公司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解散事由 |
| 受理機關 | 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地方建設局 |
| 效果 | 清算程序正式終結,法人格消滅 |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準備消滅 |
| 逾期效果 | 各清算人各處 3,000–15,000 元罰鍰 |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處罰鍰(依公司法 387 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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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不認足股份者,應募足股份總數。
經理人之選任或解任,以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且「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統一。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發起人不認足股份者,應募足股份總數。
經理人之選任或解任,以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且「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統一。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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