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93 條(清算完結之聲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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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aaasha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非訟事件法91條清算法人之登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