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93 條(清算完結之聲報)
- 1.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 2.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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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93 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股東承認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逾期各處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
Q · 清算完結之後還要做什麼?
依公司法第 93 條,清算人於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承認結算表冊後,必須在 15 日內向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違反期限規定者,各清算人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聲報是清算程序的最後一步,未完成則公司在登記上仍為「清算中」,法人格持續存在,可能衍生稅務申報義務未終止等後續責任。
白話解讀
帳算完了、錢分完了、股東也點頭了。很多清算人到這裡就覺得事情結束了,鬆一口氣準備各奔前程。但清算程序還有最後一道手續:你必須在股東承認後十五天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不是「建議你去」,是「必須去」。沒做的後果?每個清算人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金額看起來不大,但這筆罰鍰的存在揭示了一個很多人忽略的事實:公司的清算不是私人之間的事,它需要向國家交代。法院聲報的意義在於:讓公司的法人格正式走完最後一步。沒有向法院聲報,在法律上公司的清算就沒有「完結」,公司的法人格持續存在,可能產生後續的稅務或法律責任。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93 條規範清算完結的法院聲報義務:清算人於股東承認結算表冊後 15 日內,應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逾期者各清算人受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之行政處罰。本條是公司法人格消滅程序之最後手續,未完成聲報則公司在法律上未真正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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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93 條是什麼?▾
規定清算人在股東承認結算表冊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逾期處罰鍰。
Q2清算完結要做什麼?▾
編製結算表冊 → 送股東承認 → 15 日內向管轄法院聲報 → 取得法院收文證明,清算正式終結。
Q3沒向法院聲報會怎樣?▾
各清算人各處 3,000–15,000 元罰鍰,且公司在登記上仍為清算中,法人格持續存在。
Q415 天從哪天起算?▾
從股東承認結算表冊那天起算;若是沉默承認(一個月未異議),從一個月期滿那天起算。
Q5聲報要準備什麼文件?▾
聲報書、結算表冊影本、股東承認證明(或一個月未異議的送達證明)、清算人身分證明。
Q6逾期聲報還能補嗎?▾
可以。逾期僅生罰鍰效果,聲報仍會被法院受理,清算仍可正式完結。
Q7聲報罰鍰多少?▾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每位清算人各別處罰,非由公司負擔。
Q8向哪個法院聲報?▾
公司登記地址所在的地方法院(民事庭非訟事件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司法 93 條(法院聲報) | 公司法 26 條(解散登記) |
|---|---|---|
| 適用對象 | 清算人向法院遞交清算完結事實 | 公司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解散事由 |
| 受理機關 | 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地方建設局 |
| 效果 | 清算程序正式終結,法人格消滅 |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準備消滅 |
| 逾期效果 | 各清算人各處 3,000–15,000 元罰鍰 |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處罰鍰(依公司法 387 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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