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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93 條(清算完結之聲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2.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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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sha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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