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94 條(文件之保存)
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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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94 條規定,公司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後,帳簿表冊與營業清算文件須保存十年。
Q · 公司解散後帳本可以直接丟掉嗎?
依公司法第 94 條,公司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後,帳簿、表冊與所有營業及清算文件須保存十年。起算日是聲報法院日,不是停業日。保存人由股東過半數同意指定。實務上忽略這步常導致稅務查核或前股東糾紛時無法舉證。
白話解讀
十年。公司關門之後,那些帳簿、表冊、營業文件和清算文件,你不能丟,要留十年。起算日不是公司停止營業的那天,也不是股東同意清算結果的那天,而是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的那天。誰來保管?法律說由股東過半數決定。聽起來簡單,但實務中這一步經常被忽略:大家急著散夥走人,沒有人願意當那個保存人。更麻煩的是,如果十年內有前債權人來追債、稅務機關來查帳、或者前股東之間產生爭議需要舉證,這些文件就是唯一的證據來源。沒有保存人,等於沒有證據;沒有證據,所有的說法都是空話。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94 條為公司清算後文件保存義務規範,規定無限公司於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後,其帳簿、表冊及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須保存十年;保存人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此規範延伸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13、334 條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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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解散後帳本要保存多久?▾
公司法 94 條規定保存十年,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算。
Q2保存十年從哪天開始算?▾
從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日起算,不是停業日或股東同意日。
Q3保存人怎麼指定?▾
股東過半數同意決定,不需全體同意。
Q4電子檔可以代替紙本嗎?▾
依商業會計法第 40 條可電子保存,但建議關鍵文件留紙本備份。
Q5違反保存義務有什麼處罰?▾
本條無直接罰則,但文件滅失可能依民法 184 條負侵權賠償責任。
Q6保存人過世怎麼辦?▾
法律未規定繼承人有保存義務,務必選擇穩定且可長期聯繫的保存人。
Q7十年期滿可以銷毀嗎?▾
可,但若有未決訴訟或爭議,銷毀可能涉及湮滅證據問題。
Q8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適用嗎?▾
適用,公司法第 113、334 條準用無限公司清算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duration | starting_point | responsible_party |
|---|---|---|---|---|
| 公司法第 94 條 | 公司清算文件 | 10 年 | 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 | 股東過半數指定 |
|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 | 會計憑證 | 5 年 | 年度決算後 | 商業負責人 |
|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 | 帳簿及財務報表 | 10 年 | 年度決算後 | 商業負責人 |
|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 稅務核課期間 | 5-7 年 | 申報日或法定申報期限屆滿日 | 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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