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94 條規定,公司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後,帳簿表冊與營業清算文件須保存十年。
Q · 公司解散後帳本可以直接丟掉嗎?
不行,公司法 94 條要保存十年
依公司法第 94 條,公司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後,帳簿、表冊與所有營業及清算文件須保存十年。起算日是聲報法院日,不是停業日。保存人由股東過半數同意指定。實務上忽略這步常導致稅務查核或前股東糾紛時無法舉證。
十年。公司關門之後,那些帳簿、表冊、營業文件和清算文件,你不能丟,要留十年。起算日不是公司停止營業的那天,也不是股東同意清算結果的那天,而是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的那天。誰來保管?法律說由股東過半數決定。聽起來簡單,但實務中這一步經常被忽略:大家急著散夥走人,沒有人願意當那個保存人。更麻煩的是,如果十年內有前債權人來追債、稅務機關來查帳、或者前股東之間產生爭議需要舉證,這些文件就是唯一的證據來源。沒有保存人,等於沒有證據;沒有證據,所有的說法都是空話。
公司法第 94 條為公司清算後文件保存義務規範,規定無限公司於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後,其帳簿、表冊及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須保存十年;保存人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此規範延伸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13、334 條準用)。
本條規定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不需全體同意。如果股東人數偶數正好各半,實務上可委託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管,費用由全體股東按比例分擔。委託專業事務所保管的費用通常比想像中低,且有完善的文件管理系統。
商業會計法第 40 條允許會計憑證和帳簿以電子方式保存,但必須能隨時列印並維持完整性。建議同時保留紙本的關鍵文件(如清算人聲報法院的收文證明)。雲端存儲有帳號到期被刪除的風險,至少保留一份離線備份。
公司法 94 條規定保存十年,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日起算。
包含總分類帳、明細帳、日記簿、傳票、財務報表、營業稅申報書、合約、勞動契約、稅務文件、清算文件等。
清算人完成資產分配、債務清償後,造具決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並向法院聲報之程序終結狀態。
法律上可,但若有未決訴訟或爭議,銷毀可能涉及湮滅證據。確認無未決爭議再銷毀。
股東過半數同意決定,不需全體同意。建議在清算尾聲股東關係尚未惡化時,以書面決議定下保存人、地點、方式。
依商業會計法第 40 條可電子保存,但須能隨時列印並維持完整性。建議同時保留紙本關鍵文件+離線備份。
依文件量約年費 1-5 萬元,視保管條件、調閱次數調整。比家中倉庫保管更安全且有調閱紀錄。
保留股東會書面決議、保管協議、保存地點清單、調閱紀錄。這些文件本身就是保存義務履行的證據。
公司法 94 適用清算後文件保存十年;商業會計法 38 適用營運中會計憑證五年、帳簿十年。一個是公司死後義務,一個是公司活著義務。
94 條是公司應保存的法律義務;稅捐 21 條是國家可追稅的期間(5-7 年)。保存十年是為了覆蓋稅捐追溯+民事時效。
| item | scope | duration | starting_point | responsible_party |
|---|---|---|---|---|
| 公司法第 94 條 | 公司清算文件 | 10 年 | 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 | 股東過半數指定 |
|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 | 會計憑證 | 5 年 | 年度決算後 | 商業負責人 |
| 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 | 帳簿及財務報表 | 10 年 | 年度決算後 | 商業負責人 |
|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 稅務核課期間 | 5-7 年 | 申報日或法定申報期限屆滿日 | 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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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應備聯單式之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二、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 三、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銷所認股份之聲明。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交之金額。
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年度終,查閱公司之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遇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之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對於第一項或前項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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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應備聯單式之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二、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 三、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銷所認股份之聲明。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交之金額。
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年度終,查閱公司之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遇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之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對於第一項或前項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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