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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95清算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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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95 條規範清算人雙層責任:對公司一般過失即連帶賠償,對第三人須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負個人責任。

Q · 公司倒了清算人擺爛,能告他個人嗎?

能。怠忽就賠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賠第三人

依公司法第 95 條,清算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公司受損時,須與其他清算人連帶賠償公司,門檻是一般過失;若清算人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債權人等第三人可直接對清算人個人求償。兩條追索路徑門檻不同:對公司一般過失即成立,對第三人需更高的可責性,形成完整問責閉環。

白話解讀

公司倒了之後,有一個人負責善後:把錢收回來、把債還掉、把剩的分掉。這個人叫清算人。問題是,誰來監督清算人?這條就是答案。它設了兩道不同門檻的防線。第一道:清算人只要沒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就是專業人士該有的謹慎程度),導致公司受損,就要跟其他清算人一起連帶賠給公司。門檻不高,一般過失就夠。第二道更狠:如果清算人是故意的,或者粗心到離譜(重大過失),連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都能直接告清算人個人要求賠償。這裡的關鍵字是「個人」:不是告公司,是告清算人自己口袋裡的錢。很多人以為公司倒了就什麼都沒了。這條告訴你,清算人本人是跑不掉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95 條為公司清算階段的核心責任條款,建立兩層次的清算人個人責任體系:對公司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標準,一般過失即構成連帶賠償責任;對第三人則須故意或重大過失方可被直接追償。本條與公司法第 23 條負責人忠實義務、第 84 條清算人職務範圍、第 97 條準用民法委任規定共同構成清算階段的法律監督網。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選為清算人但根本不懂怎麼做,可以拒絕嗎?

可以。清算人的選任需要本人同意。如果你已經就任但發現超出能力,可以依民法第549條終止委任(公司法第97條準用),或向法院聲請改選。但注意:你在任期間的行為仍然要負本條的注意義務,不能以「不懂」為理由免責。內行人提示:如果非當不可,第一件事就是花一筆錢請會計師做完整的資產負債盤點,這份報告同時是你日後自保的護身符。

Q2清算人有好幾個,其中一個搞砸了,其他人也要賠嗎?

是的,本條明文規定「連帶」賠償。只要你是清算人之一,其他清算人的怠忽導致的損害,你也要一起扛。除非你能證明你已經盡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且損害不是因為你的疏忽造成的。內行人提示:多人清算時,書面記錄每一個決定是誰提議、誰反對,是你將來脫免連帶責任最有力的武器。

Q3債權人能直接告清算人嗎?還是只能告公司?

看情節。如果清算人只是一般過失,債權人只能透過公司主張(因為對第三人要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行)。但如果清算人是故意掏空或重大疏忽,債權人可以跳過公司直接對清算人個人求償。實務上常見的故意情形:低價轉讓資產給關係人、隱匿公司財產、偏頗清償特定債權人。內行人提示:同時告公司和清算人個人,讓法院依證據判斷哪一條路成立。

Q4公司法 95 條是什麼?

規範清算人對公司及第三人的兩層損害賠償責任,建立清算階段個人問責機制。對公司一般過失即賠,對第三人需故意或重大過失。

Q5清算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什麼?

指清算人應以合理謹慎之專業人士標準處理清算事務,採客觀標準判斷,不是「盡力就好」的主觀低標準。

Q6重大過失是什麼意思?

顯然違反一般人應盡之注意義務,較具體輕過失嚴重但未達故意程度。如:清算期間完全不催收高額應收帳款。

Q7連帶賠償責任是什麼?

數位清算人對同一損害負全部賠償義務,債權人可向任一人主張全額,內部分擔再另行求償。

Q8怎麼告清算人個人?

1) 確認清算人身分 2) 蒐集怠忽證據 3) 寄存證信函 4) 提民事訴訟,被告寫清算人個人姓名,可同時聲請假扣押。

Q9怎麼證明清算人有怠忽?

資產賤賣紀錄、未催收應收帳款明細、延誤的清算時程、可疑關係人交易、漏報稅務、書面諮詢律師會計師意見的紀錄。

Q10告清算人訴訟要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跳,小額訴訟(10 萬以下)可自行進行免律師。

Q11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清算人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害計算:未收回債權金額、賤賣資產的差價、漏報稅金加罰鍰、延誤清算造成的利息損失。

Q12對公司賠 vs 對第三人賠差在哪?

對公司一般過失就成立、請求權人是公司或股東代位;對第三人需故意或重大過失、請求權人是債權人等外部人。門檻與主張人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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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95 條兩層責任比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651 条(清算人の責任)
韓國상법 제 542 조(청산인의 책임)
中國公司法 第 232 條(清算組成員賠償責任,2023 修正版)
德國GmbHG § 71(Pflichten der Liquidatoren)/ HGB § 159(OHG 清算)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12(Responsabilité du liquidateur)
美國Delaware GCL § 280-282 /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4.0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之義務。

(0350323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

(0550705 全文修正)

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清算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181207 制定)

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之義務。

(0350323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

(0550705 全文修正)

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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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95 條規定:「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