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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96連帶責任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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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96 條規定,無限公司股東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消滅,為法定除斥期間。

Q · 無限公司解散後,股東的責任要負多久?

五年。解散登記後滿五年消滅

依公司法第 96 條,無限公司股東的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起算點是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的日期,不是股東會決議解散日,也不是債權人知悉日。這是法定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或不完成。五年屆滿後,股東責任徹底歸零,債權人無從再追。

白話解讀

五年。這是無限公司股東的連帶無限責任的有效期限。從公司辦完解散登記那天起算,五年一到,不管還有多少債沒還,股東的無限責任自動歸零,永遠消滅。這條的殘酷之處在於它是雙面刃。對股東來說,這是一條確定的逃生隧道,你知道隧道的盡頭在哪裡。但對債權人來說,這是一個正在倒數的炸彈,每過一天你能追到的人就少一分。而且這裡說的是「解散登記後」,不是「你知道公司解散後」。如果你是債權人,公司三年前就辦了解散登記但你去年才知道,你只剩兩年可以動手。時鐘不等你。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96 條規範無限公司股東連帶無限責任的消滅期間,明定自解散登記日起算滿五年該責任即告消滅,為法定除斥期間,非消滅時效,不適用時效中斷與不完成規定。本條同樣準用於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公司法第 115 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解散但一直沒辦登記,五年怎麼算?

本條寫得很明確:自解散登記後。沒辦解散登記,五年根本不會開始起算。這表示如果公司實際上已經停止營業但沒去辦解散登記,股東的連帶無限責任處於無限期持續的狀態。實務上很多小型無限公司收攤後沒辦解散登記,股東以為沒事了,其實五年倒數根本沒啟動,債權人隨時能來追。催促辦理解散登記是啟動倒數計時最重要的第一步。

Q2五年快到了,債權人還能做什麼保住權利?

在五年屆滿前向法院起訴。起訴後即使五年期滿,法院仍會審理。關鍵是起訴時必須在五年內,不是判決時。如果來不及準備完整訴狀,先以簡要書狀起訴確保時效,之後再補充。實務上如果金額在五十萬以下,走簡易訴訟程序更快,而且繳的裁判費較低;同時可聲請假扣押防止股東脫產。

Q3這五年是消滅時效還是除斥期間?

通說與實務見解皆認定為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差別在於:除斥期間屆滿後責任直接消滅,不適用中斷或不完成;消滅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僅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且得因起訴、承認、催告而中斷。實務上的判斷邏輯是看法律目的:本條目的是讓股東有確定的脫身點,因此採除斥期間設計,不容許債權人以各種事由延長。

Q4公司法第 96 條是什麼?

規範無限公司股東連帶無限責任的消滅期間,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自動消滅,是大陸法系商法對合名會社股東保護的趨同設計。

Q5無限公司股東責任跟有限公司差在哪?

無限公司股東就公司債務負無金額上限連帶清償責任;有限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負責,公司倒閉股東個人財產原則上不受影響。

Q6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權利或責任存續之固定期間,期間屆滿即當然消滅,不適用消滅時效之中斷或不完成規定。

Q7解散登記日跟股東會決議日哪個算?

本條起算點是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日,不是股東會決議解散日,兩者可能相差數月。

Q8公司法第 96 條五年怎麼算?

從經濟部商業司核准解散登記日起算整整五年,到期日當日 24 時責任消滅。可至商業司查詢系統調閱核准日期。

Q9債權人五年內怎麼保全債權?

蒐證確認股東身分 → 寄存證信函 → 五年屆滿前向法院起訴對股東個人主張連帶責任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Q10股東怎麼證明五年已過?

提出經濟部解散登記核准函正本,計算自核准日起滿五年,回函債權人主張本條責任已消滅。

Q11五年內訴訟要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按請求金額約 1.1% 計算,小額訴訟(10 萬以下)免律師可自行進行;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 8-30 萬不等。

Q12公司法 96 條 vs 民法 125 條一般消滅時效差在哪?

96 條為 5 年除斥期間,責任直接消滅且不中斷;民法 125 條為 15 年消滅時效,僅生抗辯權且可因起訴、承認、催告而中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_125_時效company_96_責任
性質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期間15 年5 年
中斷得中斷(起訴、承認、催告)不中斷
效力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責任直接消滅
起算請求權可行使時解散登記日

civil_125_時效

性質
消滅時效
期間
15 年
中斷
得中斷(起訴、承認、催告)
效力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起算
請求權可行使時

company_96_責任

性質
除斥期間
期間
5 年
中斷
不中斷
效力
責任直接消滅
起算
解散登記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673 条(合名会社の社員の責任の消滅)— 解散登記後 5 年
韓國상법 제267조(합명회사 사원의 책임 소멸)— 본점소재지에서 해산등기 후 5년
中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第 92 條相關)— 普通合伙人退伙後對原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合伙企業注銷登記之日起 5 年內
德國HGB § 159(Verjährung der Gesellschafterhaftung bei OHG)— 5 Jahre nach Auflösungseintrag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13(responsabilité des associés en nom collectif après dissolution)— 5 ans à compter de la publication de la dissolution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 703(dissolution and winding up — discharge of partners' lia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次應繳之股款,不得少於票面金額二分之一。

(0350323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次應繳之股款,不得少於票面金額二分之一。

(0350323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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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96 條規定:「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