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96 條規定,無限公司股東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消滅,為法定除斥期間。
Q · 無限公司解散後,股東的責任要負多久?
五年。解散登記後滿五年消滅
依公司法第 96 條,無限公司股東的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起算點是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的日期,不是股東會決議解散日,也不是債權人知悉日。這是法定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或不完成。五年屆滿後,股東責任徹底歸零,債權人無從再追。
五年。這是無限公司股東的連帶無限責任的有效期限。從公司辦完解散登記那天起算,五年一到,不管還有多少債沒還,股東的無限責任自動歸零,永遠消滅。這條的殘酷之處在於它是雙面刃。對股東來說,這是一條確定的逃生隧道,你知道隧道的盡頭在哪裡。但對債權人來說,這是一個正在倒數的炸彈,每過一天你能追到的人就少一分。而且這裡說的是「解散登記後」,不是「你知道公司解散後」。如果你是債權人,公司三年前就辦了解散登記但你去年才知道,你只剩兩年可以動手。時鐘不等你。
公司法第 96 條規範無限公司股東連帶無限責任的消滅期間,明定自解散登記日起算滿五年該責任即告消滅,為法定除斥期間,非消滅時效,不適用時效中斷與不完成規定。本條同樣準用於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公司法第 1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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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寫得很明確:自解散登記後。沒辦解散登記,五年根本不會開始起算。這表示如果公司實際上已經停止營業但沒去辦解散登記,股東的連帶無限責任處於無限期持續的狀態。實務上很多小型無限公司收攤後沒辦解散登記,股東以為沒事了,其實五年倒數根本沒啟動,債權人隨時能來追。催促辦理解散登記是啟動倒數計時最重要的第一步。
在五年屆滿前向法院起訴。起訴後即使五年期滿,法院仍會審理。關鍵是起訴時必須在五年內,不是判決時。如果來不及準備完整訴狀,先以簡要書狀起訴確保時效,之後再補充。實務上如果金額在五十萬以下,走簡易訴訟程序更快,而且繳的裁判費較低;同時可聲請假扣押防止股東脫產。
通說與實務見解皆認定為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差別在於:除斥期間屆滿後責任直接消滅,不適用中斷或不完成;消滅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僅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且得因起訴、承認、催告而中斷。實務上的判斷邏輯是看法律目的:本條目的是讓股東有確定的脫身點,因此採除斥期間設計,不容許債權人以各種事由延長。
規範無限公司股東連帶無限責任的消滅期間,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自動消滅,是大陸法系商法對合名會社股東保護的趨同設計。
無限公司股東就公司債務負無金額上限連帶清償責任;有限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負責,公司倒閉股東個人財產原則上不受影響。
法律規定權利或責任存續之固定期間,期間屆滿即當然消滅,不適用消滅時效之中斷或不完成規定。
本條起算點是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日,不是股東會決議解散日,兩者可能相差數月。
從經濟部商業司核准解散登記日起算整整五年,到期日當日 24 時責任消滅。可至商業司查詢系統調閱核准日期。
蒐證確認股東身分 → 寄存證信函 → 五年屆滿前向法院起訴對股東個人主張連帶責任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提出經濟部解散登記核准函正本,計算自核准日起滿五年,回函債權人主張本條責任已消滅。
民事裁判費按請求金額約 1.1% 計算,小額訴訟(10 萬以下)免律師可自行進行;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 8-30 萬不等。
96 條為 5 年除斥期間,責任直接消滅且不中斷;民法 125 條為 15 年消滅時效,僅生抗辯權且可因起訴、承認、催告而中斷。
| 比較面向 | civil_125_時效 | company_96_責任 |
|---|---|---|
| 性質 | 消滅時效 | 除斥期間 |
| 期間 | 15 年 | 5 年 |
| 中斷 | 得中斷(起訴、承認、催告) | 不中斷 |
| 效力 |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責任直接消滅 |
| 起算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解散登記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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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次應繳之股款,不得少於票面金額二分之一。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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