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97 條(清算人之委任關係)
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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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97條規定清算人與公司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全部準用民法委任章節(民法第528條至第552條)。
Q · 清算人和公司是什麼法律關係?公司法沒寫的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97條,清算人與公司之間是委任關係,公司法只規範特殊情形(選任、解任、損害賠償),其餘所有日常運作的權利義務(報告、注意義務、終止、報酬、利益歸屬),都自動準用民法第528條至第552條委任章節。換言之,民法委任章節就是清算人的完整操作手冊。
白話解讀
公司法對清算人的規定其實很精簡,只有幾條框架性的條文。那清算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報酬怎麼算、什麼情況下可以被撤換,這些日常運作的細節去哪裡找?答案就在這條:回民法的「委任」章節。清算人跟公司之間的關係,本質上就是受託人跟委託人的關係。這意味著民法第528條到第552條的所有規定,從受任人的注意義務、報告義務、歸還義務,到委任的終止事由,全部適用於清算人。公司法沒說的,民法來補。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97條為清算人與公司關係的準用條款,將清算人與公司之法律關係定位為委任契約。本條使民法委任章節(民法第528-552條)的全部規範自動適用於清算人,包括注意義務、報告義務、終止權、報酬請求權等具體權利義務,補足公司法清算章節僅有框架規定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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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人可以自己辭職不幹嗎?▾
可以。公司法第97條準用民法第549條,委任關係任何一方都能隨時終止。但如果在不利於公司的時期辭職(例如正在跟債權人協商的關鍵時刻),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可能要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害。實務上提醒:辭職前先書面通知全體股東並給合理交接時間,既保護自己也避免被追究。
Q2清算人的報酬誰決定?怎麼算?▾
依公司法第97條準用民法第547條,報酬原則上需要事先約定。如果選任時沒約定,清算人事後要報酬會很困難。法院選任的清算人,報酬由法院酌定。實務上提醒:被選為清算人時第一件事就是在股東會紀錄中明確寫下報酬標準(固定金額或按資產比例),這是報酬保障。
Q3股東能要求清算人定期報告嗎?▾
能。公司法第97條準用民法第540條,清算人不僅有主動報告義務,股東隨時要求時也必須答覆。所謂「公司法沒規定我要報告」是錯誤理解,準用條款就是用來補足這個空白。
Q4公司法第97條是什麼?▾
規定清算人與公司關係為委任,公司法未規定者全部準用民法第528-552條委任章節,是清算實務的橋樑條款。
Q5民法委任章節包含哪些條文?▾
民法第528條(委任定義)到第552條(委任消滅),共25條,涵蓋注意義務、報告、報酬、終止、利益歸屬等完整規範。
Q6「除本法規定外」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明文規定的事項優先適用(如第79條選任、第95條責任),剩餘空白才由民法委任章節補足。
Q7清算人和受任人差別在哪?▾
清算人是商業組織解散時的特殊受任人,本質仍是委任關係,但其權限範圍受公司法限定為清算事務。
Q8清算人怎麼辭職?▾
準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書面通知公司即可終止。但若在不利時期(如債權人協商中),可能須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Q9清算人報酬怎麼定?▾
就任前在股東會紀錄中明確約定(固定金額或按資產比例),準用民法第547條原則上需事先約定。
Q10清算人怎麼盡報告義務?▾
準用民法第540條,主動定期向股東報告清算進度,股東要求時必須立即答覆,建議書面留存記錄。
Q11怎麼追究清算人違反委任義務?▾
公司法第95條 + 民法第544條雙軌:請求損害賠償 + 股東會解任,必要時可聲請法院解任。
Q12公司法 vs 民法委任 哪個優先?▾
公司法明文規定優先(如第95條責任、第79條選任),公司法未規定時才適用民法委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any_law_explicit | civil_code_delegation |
|---|---|---|
| 報告義務 | 無明文 | 民法第540條(主動報告 + 答覆義務) |
| 注意義務 | 無明文(第95條僅規範違反責任) | 民法第535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 報酬請求權 | 無明文 | 民法第547條(須有約定原則) |
| 辭任/終止 | 第82條部分規定 | 民法第549條(任意終止 + 不利時期賠償) |
| 利益歸屬 | 無明文 | 民法第541條(金錢物品孳息交付)+ 民法第542條(自己使用利息) |
| 損害賠償責任 | 第95條(雙重責任) | 民法第544條(受任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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