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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97 條(清算人之委任關係)

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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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97條規定清算人與公司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全部準用民法委任章節(民法第528條至第552條)。

Q · 清算人和公司是什麼法律關係?公司法沒寫的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97條,清算人與公司之間是委任關係,公司法只規範特殊情形(選任、解任、損害賠償),其餘所有日常運作的權利義務(報告、注意義務、終止、報酬、利益歸屬),都自動準用民法第528條至第552條委任章節。換言之,民法委任章節就是清算人的完整操作手冊。

白話解讀

公司法對清算人的規定其實很精簡,只有幾條框架性的條文。那清算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報酬怎麼算、什麼情況下可以被撤換,這些日常運作的細節去哪裡找?答案就在這條:回民法的「委任」章節。清算人跟公司之間的關係,本質上就是受託人跟委託人的關係。這意味著民法第528條到第552條的所有規定,從受任人的注意義務、報告義務、歸還義務,到委任的終止事由,全部適用於清算人。公司法沒說的,民法來補。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97條為清算人與公司關係的準用條款,將清算人與公司之法律關係定位為委任契約。本條使民法委任章節(民法第528-552條)的全部規範自動適用於清算人,包括注意義務、報告義務、終止權、報酬請求權等具體權利義務,補足公司法清算章節僅有框架規定的空白。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97條規定什麼?

規定清算人與公司關係為委任,公司法未規定者全部準用民法第528-552條委任章節。

Q2清算人準用民法委任,具體適用哪些條文?

民法第528-552條全部委任章節,重點是535(注意義務)、540(報告)、544(賠償)、547(報酬)、549(終止)。

Q3清算人可以自己辭職嗎?

可以。準用民法549條,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但不利時期終止可能要賠償。

Q4清算人報酬怎麼定?

準用民法547條,原則上需要事先約定,沒約定事後很難追討。

Q5股東能要求清算人定期報告嗎?

能。準用民法540條,清算人有主動報告義務,股東隨時可要求。

Q6清算人違反委任義務怎麼處理?

依公司法第95條 + 民法544條雙軌追究,可請求損害賠償,股東會也可解任。

Q7「除本法規定外」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明文規定優先(如第79條選任、第95條責任),剩餘空白由民法委任章節補足。

Q8法院選任的清算人也準用民法委任嗎?

是,但報酬由法院酌定(民法547例外),其他規定全部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any_law_explicitcivil_code_delegation
報告義務無明文民法第540條(主動報告 + 答覆義務)
注意義務無明文(第95條僅規範違反責任)民法第535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報酬請求權無明文民法第547條(須有約定原則)
辭任/終止第82條部分規定民法第549條(任意終止 + 不利時期賠償)
利益歸屬無明文民法第541條(金錢物品孳息交付)+ 民法第542條(自己使用利息)
損害賠償責任第95條(雙重責任)民法第544條(受任人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478条以下(清算人)+ 民法 第643条(委任)
🇰🇷 韓國상법 제531조(청산인)+ 민법 제680조(위임)
🇨🇳 中國公司法 第183-186条(清算组)+ 民法典 第919条(委托合同)
🇩🇪 德國HGB §§ 149-158(OHG 清算)+ BGB § 662(Auftra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37-1 et s.(liquidation)+ Code civil art. 1984 et s.(mandat)
🇺🇸 美國Delaware Code Title 8 § 279(receivers for dissolved corporations)+ 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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