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97 條(清算人之委任關係)
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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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97條規定清算人與公司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全部準用民法委任章節(民法第528條至第552條)。
Q · 清算人和公司是什麼法律關係?公司法沒寫的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97條,清算人與公司之間是委任關係,公司法只規範特殊情形(選任、解任、損害賠償),其餘所有日常運作的權利義務(報告、注意義務、終止、報酬、利益歸屬),都自動準用民法第528條至第552條委任章節。換言之,民法委任章節就是清算人的完整操作手冊。
白話解讀
公司法對清算人的規定其實很精簡,只有幾條框架性的條文。那清算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報酬怎麼算、什麼情況下可以被撤換,這些日常運作的細節去哪裡找?答案就在這條:回民法的「委任」章節。清算人跟公司之間的關係,本質上就是受託人跟委託人的關係。這意味著民法第528條到第552條的所有規定,從受任人的注意義務、報告義務、歸還義務,到委任的終止事由,全部適用於清算人。公司法沒說的,民法來補。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97條為清算人與公司關係的準用條款,將清算人與公司之法律關係定位為委任契約。本條使民法委任章節(民法第528-552條)的全部規範自動適用於清算人,包括注意義務、報告義務、終止權、報酬請求權等具體權利義務,補足公司法清算章節僅有框架規定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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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97條規定什麼?▾
規定清算人與公司關係為委任,公司法未規定者全部準用民法第528-552條委任章節。
Q2清算人準用民法委任,具體適用哪些條文?▾
民法第528-552條全部委任章節,重點是535(注意義務)、540(報告)、544(賠償)、547(報酬)、549(終止)。
Q3清算人可以自己辭職嗎?▾
可以。準用民法549條,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但不利時期終止可能要賠償。
Q4清算人報酬怎麼定?▾
準用民法547條,原則上需要事先約定,沒約定事後很難追討。
Q5股東能要求清算人定期報告嗎?▾
能。準用民法540條,清算人有主動報告義務,股東隨時可要求。
Q6清算人違反委任義務怎麼處理?▾
依公司法第95條 + 民法544條雙軌追究,可請求損害賠償,股東會也可解任。
Q7「除本法規定外」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明文規定優先(如第79條選任、第95條責任),剩餘空白由民法委任章節補足。
Q8法院選任的清算人也準用民法委任嗎?▾
是,但報酬由法院酌定(民法547例外),其他規定全部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any_law_explicit | civil_code_delegation |
|---|---|---|
| 報告義務 | 無明文 | 民法第540條(主動報告 + 答覆義務) |
| 注意義務 | 無明文(第95條僅規範違反責任) | 民法第535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 報酬請求權 | 無明文 | 民法第547條(須有約定原則) |
| 辭任/終止 | 第82條部分規定 | 民法第549條(任意終止 + 不利時期賠償) |
| 利益歸屬 | 無明文 | 民法第541條(金錢物品孳息交付)+ 民法第542條(自己使用利息) |
| 損害賠償責任 | 第95條(雙重責任) | 民法第544條(受任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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