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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2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20號

聲請人
呂聯祥(即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57號裁定延展清算期間,惟因迄今尚有債權及債務尚未了結,致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再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12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年10月18 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年10月18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年4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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