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8號
- 聲請人
- 馬傑華即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希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希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報就任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希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276 號備查在案,因所得稅申報尚未經稅務機關核定,致無法如期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 年2 月15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8 月1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