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培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小燕、彭詩雯、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水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廖小燕、彭詩雯、邱水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廖小燕、彭詩雯、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水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