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08號
- 聲請人
- 黃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希堯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所附之新台幣384 萬元匯款單之匯款人非聲請人,而相對人已提出反證主張前揭借款非屬聲請人與相對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系爭抵押權受擔保之借款關係存在之佐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