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明元、吳天鈞
- 原告管家麗
- 被告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 請 人 管家麗 相 對 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相 對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源陞環能開發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源陞環能開發有限公司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且業經登記,而相對人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0月1 日將上揭不動產之建物部分售予相對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並業經登記。茲相對人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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