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57號聲 請 人 大業汽車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大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左登耀群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及提出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期) ,經本院民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