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黃清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興岡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王興岡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及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惟債務人若已聲請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嗣又重複為聲請,自無必要,法院應將其嗣後所為限期起訴之聲請予以駁回。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聲請人為一定行為,經本院以100 年度裁全字第63號裁定,命相對人為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165 萬元後,聲請人在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董事關係等訴訟確定前,不得行使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新社福會(下稱新社福會)之董事長職務及權限,嗣經聲請人抗告及再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更㈠字第46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398 號駁回抗告,惟相對人迄今均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又相對人所提起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訴訟,其訴訟當事人係相對人及新社福會,聲請人並非上開訴訟之當事人,故上開訴訟非前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之本案訴訟,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王興岡與聲請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假扣押裁定事件,雖經本院100 年度裁全字第63號裁定准予在案。惟聲請人於前業聲請本院命相對人王興岡於一定期間內,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本案請求為起訴,本院107 年度司聲字第619 號(下稱原裁定)裁定准許,嗣經本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8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駁回在案,惟聲請人再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聲請限期起訴,經高院107 年度聲字第616 號裁定移送本院,是本件聲請人顯係重複聲請,已無再行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