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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2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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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56,9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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