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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簡上更二字第1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佩宜姚重珍黃裕民

上訴人
李秀月
被上訴人
李美蘭
住○○市○○區○○○路○段000號0 樓之0

李厚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7月26日本院108 年度家簡上更二字第1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認為應行許可,爰添具意見書,敘明理由如下:

一、本件上訴人以本院108 年度家簡上更二字第1 號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判決見解係以夫妻一方誣指他方犯刑事犯罪,情節已造成重大侮辱,使其精神痛苦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與本件繼承人李厚政之誣告行為是否構成對被繼承人重大侮辱或虐待,所涉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爰提起第三審上訴等語。

二、經核上訴人主張本院108 年度家簡上更二字第1 號第二審判決是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其所涉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繼承權之解釋,其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而有加以闡釋並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是本院認上訴人之上訴應予許可,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之規定,添具意見如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簡上更二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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