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 原告
- 馬秀竹
- 被告
- 馬秀琴
- 被告
- 馬祥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馬駿浩
- 被告
- 馬少青
- 監護人
- 馬駿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前,補正下列事項:①被繼承人馬長銘所遺房屋,未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為已保存登記之建物,應辦理繼承登記;②被繼承人莊水妹所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③兩造就各該繼承人先後過世之正確應繼分比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1151條、第759 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然被繼承人馬長銘所遺房屋是否為已保存登記之建物,原告未提出登記謄本,尚有不明,且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得分割。原告起訴既有上開要件不備之情形而得補正,爰命原告應於下次庭期(109年3月6日)以前之適當期間,應予以補正如主文所示,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完足,即駁回其訴。又關於兩造之應繼分比例,本院已於第一次庭期(同年1月7日)當庭闡明,原告應一併補正,耑此提醒。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