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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原告
馬秀竹
被告
馬秀琴
被告
馬祥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駿浩
被告
馬少青
監護人
馬駿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前,補正下列事項:①被繼承人馬長銘所遺房屋,未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為已保存登記之建物,應辦理繼承登記;②被繼承人莊水妹所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③兩造就各該繼承人先後過世之正確應繼分比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1151條、第759 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然被繼承人馬長銘所遺房屋是否為已保存登記之建物,原告未提出登記謄本,尚有不明,且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得分割。原告起訴既有上開要件不備之情形而得補正,爰命原告應於下次庭期(109年3月6日)以前之適當期間,應予以補正如主文所示,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完足,即駁回其訴。又關於兩造之應繼分比例,本院已於第一次庭期(同年1月7日)當庭闡明,原告應一併補正,耑此提醒。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