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信
訴訟代理人
顏貴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另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對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併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也沒有提出上訴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同年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及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嗣上訴人雖已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惟迄未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等情,有前開上訴狀、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等件在卷可稽,堪可採認。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而屬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為補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