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信 訴訟代理人 顏貴清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另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對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併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也沒有提出上訴狀繕本,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同年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及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嗣上訴人雖已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惟迄未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等情,有前開上訴狀、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等件在卷可稽,堪可採認。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而屬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為補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