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4號

原告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煉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致展有限公司、新安起重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萬3,565 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3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4,06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3,565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