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呂綺珍
  • 法定代理人
    張煉德

  • 原告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4號原   告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煉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致展有限公司、新安起重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萬3,565 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3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4,06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3,565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謝菁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