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暨反訴原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邦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暨反訴被告 明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6,915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25,166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5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