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明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6,915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25,166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5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