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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 明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6,915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25,166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5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