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昱良
- 代理人
- 胡毓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9年5 月15日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107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