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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許自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3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抗告人
再審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法定代理人
許金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月10日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2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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