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號
- 原告
- 林寶霞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沛律師
- 被告
-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啟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7,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