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3號
- 原告
- 盧武仁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奇哲 律師
- 被告
- 陳海尼
林淑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4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等,其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其就座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信託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撤銷,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林淑惠塗銷其就前開土地之所有權登記,第三項係請求被告陳海尼將前開土地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訴訟標的相互競合,其所主張之各項聲明終局目的皆在獲取前揭土地所有權,經濟目的重疊,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數項標的其中價額高者定之,又原告所請求各筆土地依公告現值合併計算結果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80,509,048元(即原告所請求各筆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與各筆土地面積乘積之總和),然審酌兩造所定買賣契約所議定前開土地買賣價金294,625,000 元應較接近本件訴訟標的交易價值,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4,6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0,6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