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號
- 原告
- 陳春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坤珍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本件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查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列載被告「○○○(黃坤珍之繼承人)」,是本件被告究為黃坤珍之繼承人全體人或部分繼承人及各該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為何,並非無疑,為使本院得以對被告送達,本件如係以黃坤珍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應補正黃坤珍之除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
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