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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12號

交付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紹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美玉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1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帳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