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4號
- 上訴人
- 金剛禪寺
- 法定代理人
- 釋會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反訴部分訴訟標的,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依前開規定,反訴部分亦應繳納裁判費,並與本訴部分合併計算之。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先位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鋼筋(下稱系爭鋼筋)應返還予上訴人。備位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6 萬5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反訴部分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反訴及假執行聲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3 萬17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系爭鋼筋 ┌──┬─────┬────┬────────┐ │編號│規格 │長度 │重量 │ │ │ │(公尺)│(公斤) │ ├──┼─────┼────┼────────┤ │1 │SD420W/D32│16 │5790 │ ├──┼─────┼────┼────────┤ │2 │SD420W/D22│15 │8590 │ ├──┼─────┼────┼────────┤ │3 │SD420W/D25│15 │14660 │ ├──┼─────┼────┼────────┤ │4 │SD420W/D25│16 │11520 │ ├──┼─────┼────┼────────┤ │5 │SD420W/D13│14 │102340 │ ├──┴─────┴────┼────────┤ │ 總重量│142900 │ │ │(即142.90公噸)│ └─────────────┴────────┘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本訴部分:原告購買系爭鋼筋之金額加計5 %加值營業稅, 共新臺幣(下同)286 萬5860元。 二、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286 萬5860元(與本訴請求標的相 同價值)。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86 萬5860元+286 萬5860元=573 萬 1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