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范孝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景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 月7 日108 年度訴字第147 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5,6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