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字第14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21,2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