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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孫健智
  •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 原告
    意鑫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意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鋼有限公司、施家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柒拾柒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1日108 年度訴字第15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 萬6,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377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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