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

上訴人
王浩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效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伍元,逾期未據繳納,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人就財產權請求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非財產權請求部分(道歉啟事),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第二審裁判費8,475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