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3號
109年度訴字第1201號
- 原告
- 簡林玉蘭
- 原告
- 李鄭玉蘭
- 原告
- 陳李秋凉
- 原告
- 李愛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世榮律師
- 被告
- 張治誠
- 訴訟代理人
- 梁徽志律師
- 被告
- 陳祈榮
黎萬煌
王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堆置編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廢棄物代碼」。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3行、事實及理由欄貳、
一、㈠(第六頁第二行),關於廢棄物代碼「D-099」之記載,均應更正為「D-0799」。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10行、事實及理由欄貳、
一、㈠(第六頁第六行),關於廢棄物代碼「C-399」之記載,均應更正為「C-039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