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榮木
邱琪嵐
邱琪俊
邱世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詩涵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