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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啟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郡陽、高偉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另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8日108 年度訴字第20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44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也沒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及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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