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啟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郡陽、高偉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另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8日108 年度訴字第20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44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也沒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及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