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3號
- 原告
- 羅子萍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文勲
- 原告
- 謝心榕
- 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 吳俊銘律師
- 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 上列1人複代理人
- 林羿樺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劉軍希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李明吉
陳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六項「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羅文勲、羅子萍各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羅文勲、謝心榕各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