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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3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3號

原告
羅子萍
兼法定代理人
羅文勲
原告
謝心榕
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吳俊銘律師
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上列1人複代理人
林羿樺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軍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李明吉

      陳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六項「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羅文勲、羅子萍各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羅文勲、謝心榕各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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