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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蘭、余世河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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