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告
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
法定代理人
若林央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蕙律師
被告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桐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1,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96元,本院以民國109 年1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