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 原告
- 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
- 法定代理人
- 若林央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蕙律師
- 被告
-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桐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1,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96元,本院以民國109 年1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