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9號聲 請 人 集盛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裕 代 理 人 周珮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張芸菁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民國) │ (新臺幣) │ │ │ ├─┼─────────┼─────────┼───────┼────────┼─────────┼───┤ │1 │泓福興業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大竹分行 │107年12月10日 │195,840元 │UA0七五四一四六│集盛化│ │ │李富福 │ │ │ │ │學有限│ │ │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