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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請人
陳建彰
代理人
薛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69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8 日屆滿(因其末日108 年7 月6 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有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一號  │        │1張   │39000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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