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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張國聖
訴訟代理人
張蘇金蘭
被上訴人
開南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玥秀
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律師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 年度勞訴字第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236,911元及利息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8 元;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106,666 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8,3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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