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李岳霖律師即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選任麗霖有限公司為清算人,嗣經108 年度司字第8 號裁定予以解任。是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4 月30日就任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新選任之清算人,惟因多次催告前任清算人麗霖有限公司交接永安窯業有限公司之財報資料及財產,致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8 號解任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0 年4 月30日完結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