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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請人
鄭香娟
聲請人
張秀玉
聲請人
陳正雄
聲請人
呂欣穎
聲請人
辛柔
聲請人
邱郁雅
聲請人
簡瑞絹
聲請人
林娟惠
聲請人
黃冠維
聲請人
黃福梅
聲請人
李秀繁
聲請人
呂林阿雪
相對人
新源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全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智文、劉莉玲、劉國娟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4,000,000元、9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鍾智文、劉莉玲、劉國娟對聲請人負債6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第三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4 月10日移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證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